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指南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需携带当地“转诊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专用门诊病志本、身份 证到吉林硅谷医院就医。
2、就医时,首先到相应的科室就诊。
3、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药品目录”,开具有关检查申请单及门诊专用处方(一式二份,一份药房留存,一份交参合人员保存)。
4、参合人员需要住院治疗时,由接待办专门人员陪同办理入院手续,并护送到疗区。出院时,医生要给病人一份“住院诊治经过及出院后注意事项”,以便指导今后的治疗、预防疾病的复发及身体的康复。
5、医院承诺:全程优质服务,免收挂号费、适当减免部分药品和检查费,从低到高分三个档次检查、用药,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2007-07-16
第一条 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休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 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 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第六条 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有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保健对象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保健对象的特殊用药有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会同省保健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统筹使用。 (二)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按照人均医疗补贴标准,根据本人年龄不同,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 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按25%计入;45岁以上人员按30%计入;退休人员按35%计入。 第九条 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保健对象条件的,凭组织人事部门有效证件,由单位负责到省卫生厅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等待遇的证件。 第十条 省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由单位负责持省卫生厅合法的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卡。非省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凭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和单位缴费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一条 负责保健对象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要设立保健对象挂号、取药、结算窗口及保健诊室、干部病房,配备专家诊疗,指派专人负责保健对象的导诊、转诊、特殊检查和住院医疗等工作,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保健对象应建立家庭病床或定期巡诊。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定点医院就保健对象的医疗管理鉴定医疗服务协议,确定具体的医疗考核指标,按考核指标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保健对象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属于《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用,在职人员先由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先个人自付5%,余额再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保健对象经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检查费用),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经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住院床费用按当地同级干部病房或普通病房住院标准报销,超出当地医院住院床费用标准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